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劉佳盈 律師被告 潘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2,098,959元(計算式:4,100元/㎡×5389.99㎡=22,098,959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13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22,101,094元(計算式:22,098,959元+2,135元=22,101,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