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邱敏 律師被告 沈伯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469,587元(計算式:150元/㎡×23130.58㎡=3,469,587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9,29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3,478,881元(計算式:3,469,587元+9,294元=3,478,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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