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佑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政佑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交簡字第900號判決、本院
107年度竹交簡字第302號判決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項第1款│├─────┼─────────┼─────────┤│犯罪日期│107年4月13日下午│107年2月26日上午│││5時許│8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45分許止│├─────┼─────────┼─────────┤│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速偵字第176│107年度速偵字第306││及案號│5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07年度竹交簡字第││事││900號│302號││實├──┼─────────┼─────────┤│審│判決│107年5月10日│107年6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07年度竹交簡字第││判││900號│302號││決├──┼─────────┼─────────┤││確定│107年6月4日│107年7月19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