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志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7年
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9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06年度易字第1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於107年1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52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