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東雄小客車租賃有限寶華銀行台北分行│94年3月30日│23,751元│BB-0000000││││公司 史玉霞 ││││││├──┼─────────┼─────────┼───────────┼─────────┼────────┼──┤│002│東雄小客車租賃有限│寶華銀行台北分行│94年3月30日│22,510元│BB-0000000││││公司史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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