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45號
聲請人東風印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民權分行│93年8月16日│14,805元│FE0000000││││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