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秀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60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秀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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