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達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1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將「有期徒刑11月」,誤寫為「有期徒刑11日」,應予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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