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請人濬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立銘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支票號碼究為「DD0000000」亦或「PD0000000」,如為「DD0000000」,除具狀陳明外,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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