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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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鄒豐懋
楊杏蓮 被告 黃美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林佳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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