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08號上訴人 蕭國新
蕭家興 被上訴人 蕭福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5,150之42)以及其上同段1224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7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之價額各新臺幣(下同)981,226元、176,300元,合計1,157,526元(參見本院卷第15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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