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 廖美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11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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