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等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中華民國總會等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一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