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陳黃末 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