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司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救字第4號

聲請人 曾英吉

相對人 翁永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任職

鄭澄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任職

李宗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任職

上列聲請人與翁永芳、鄭澄偉、李宗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翁永芳、鄭澄偉、李宗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其於民國110年之所得資料為3,439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參,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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