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救字第4號
聲請人 曾英吉
相對人 翁永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任職
鄭澄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任職
李宗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任職
上列聲請人與翁永芳、鄭澄偉、李宗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翁永芳、鄭澄偉、李宗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其於民國110年之所得資料為3,439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參,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