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兆環律師
林家祺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681號、98年度偵字第757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之犯罪行為,均發生在民國95年7月1日之修正刑法施行前,且依其犯罪之態樣,分別符合修正前刑法有關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被告最為有利,故本件有關法律之適用,悉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予以論斷,合先敘明。
三、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同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實行本件犯罪之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罪名與宣告刑,經核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3款規定,本件即應依同條例第7條、第9條減輕其刑,並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四、同案被告乙○○於審判中未到庭而發佈通緝中(另予判決)。被告與乙○○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前後多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既遂)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並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六、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被告於行為後,在審理中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主動向財團法人之公益慈善團體捐贈與其犯罪所得相當之金額新台幣22萬5千元,以回饋其對國家、社會所生之損害並贖罪愆,且對檢察官求處之刑度表示衷心誠服,不再上訴之意,有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收據共3紙及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七、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項。㈡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款。㈢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3款、第7條、第9條。
㈣(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八、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準用同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逕引用起訴書所載。
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柯木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一、「同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2年7月24日、10月28日、93年1月28日之不實「員工薪資表」、「勞工保險資料」、「進用身心障礙獎勵金申請表」各1張。
二、「同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4月28日「員工薪資表」、「勞工保險資料」、「進用身心障礙獎勵金申請表」各1張。
三、「同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22日、94年2月22日,「員工薪資表」、「勞工保險資料」、「進用身心障礙獎勵金申請表」各1張。
四、偽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收訖圓戳章1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偽造之上開收訖章印文1枚。
五、偽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乙○○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93年度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對帳單)1紙。
六、94年2月1日偽造之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92年度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對帳單)1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