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威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6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威穎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曾威穎前於民國106年間,任職於址設新北市○○區○○街○○○號之正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正展公司)擔任司機,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而分別:
㈠於106年5月18日晚間10時18分許,先自正展公司辦公室
取得門禁晶片卡,再前往公司倉庫,並利用晶片卡解鎖保全系統後,即進入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並於得手後以貨車載運離去,再前往由不知情之 易群達 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街○○○號之「老酒仙老酒收購中心」,而全數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共19,000元。㈡於106年6月12日凌晨1時23分許,再以上揭方式進入倉
庫而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並於得手後亦以貨車載運離去,復前往不知情之 黃鎮洲 位於基隆市七堵區「百福社區」之住處,而全數變賣得款共209,000元。嗣正展公司負責人 林滄海 發覺失竊後報警處理,再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曾威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林滄海在警詢中之陳述;易群達、黃鎮洲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估價單、洋酒庫存表。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門扇、牆垣與其他安全設備」,均須與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有關者,始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參照)。本案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其行竊地點均係正展公司之倉庫,而該倉庫平時無人居住或保全看守,僅有設定保全系統一節,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是該倉庫即非屬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又本案被告乃持門禁晶片卡解鎖保全系統而入內行竊,亦未有何毀、越之行為,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為皆應構成同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即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自應由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復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前已㈠於100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於100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10
1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為貪圖己利即恣意竊盜,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林滄海達成和解,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因本案而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並持以變賣得款共228,
000元,惟因其嗣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若仍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00條、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約翰XR21年(0.75L)│12瓶│└──┴────────────────┴────┘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約翰XR21年(0.75L)│60瓶│├──┼────────────────┼────┤│2│ 蘇格登 12年(1L)│23瓶│├──┼────────────────┼────┤│3│皇家禮炮21年(0.7L)│30瓶│├──┼────────────────┼────┤│4│皇家禮炮21年(1L)│24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