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哲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哲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石哲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5號、第13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石哲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1日1│105年5月13日0│105年間至105年│││時13分許│時54分│5月2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緝字第1847號│偵字第8715號│偵字第709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5│106年度簡字第13│107年度審簡字第││││號│11號│8號││├──┼────────┼────────┼────────┤│事實審│判決│106.01.11│106.07.25│107.05.30│││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5│106年度簡字第13│107年度審簡字第││││號│11號│8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2.14│106.08.25│107.06.27│││日期││││├───┴──┼────────┴────────┼────────┤││編號1、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編號3、4應執行││備註│度聲字第195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期徒6月確定。│。│└──────┴─────────────────┴────────┘┌──────┬────────┬────────┬────────┐│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709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107.05.30│││││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6.27│││││日期││││├───┴──┼────────┼────────┼────────┤││編號3、4應執行││││備註│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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