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318號原告 陳雅雯 被告 蔡嘉瑩
李苡瑄 謝承浩 劉家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