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818號原告 吳炅鍠 被告 陳昱豪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3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昱豪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