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8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86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胡素真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陳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78元,及自中華民國94年4月30日起
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暨自中華民國9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收違
約金新臺幣900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5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