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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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一、台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183號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聲請人 謝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祚大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51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經本院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聲請人謝諒獲之送達未果,有外交部函、我國駐法國代表處函可稽,另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之送達地址,則經本院另案109年度台聲字第512號裁定公示送達,可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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