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4號原告 張詠翔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袁國治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原告之訴,原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2款、第58條、第107條第4款、第236條、第237條之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未成年人,但其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並未列其法定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否則起訴不合法。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耿珮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