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40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1-Z00000000000-0│1│3000││││份有限公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