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樊文弘
郭清鸞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樊文弘、郭清鸞互相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告訴人即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2人達成調解,雙方互相撤回對彼此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16頁)。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