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841號聲請人 張意敏 住新北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麗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到期日均有塗改,視為到期日無記載, 陳明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二、所提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
0,支票原本上所載己付、未付為何意, 陳明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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