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