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續字第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莊登基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四海 律師複代理人 馮明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