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戴興源
邱豐久 張慶餘 宋光炘 戴寶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仁志
黃仕儀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渠等均受僱於被告油品行銷事業部桃竹苗營業處桃園運輸中心,擔任油罐車駕駛,依自民國88年12月編定之工作規則,即「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油(氣)罐汽車運輸作業手冊」(下稱運輸手冊)第四章第六節第二條之規定,其中關於「安全獎工」部分,其核發要件為油罐汽車司機全季出勤(指當季運油工作《含公假》滿67日)未肇事,未超速者,於季末發給安全獎工5.25天以資鼓勵,而「維護保養獎工」部分,其核發要件則為油罐汽車司機全月出勤經檢查司機維護保養車輛符合標準者,於月底發給維護保養獎工,詎被告竟自90年7月起,未經與渠等協商,亦未經工會同意即逕行停止發放前述「安全獎工」及「維護保養獎工」等工資迄今,且工會曾於91年7月22日發函要求被告停止此違法行為,仍未獲置理,嗣迭經抗爭、協商、陳情,渠等亦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陳情,該會亦認定該二項款項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謂「工資」定義相符,嗣於96年6月29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仍未獲共識;而依前二項款項規定核發之要件,「安全獎工」只要全勤未肇事、未超速,每季就發給一次,而「維護保養獎工」則只要維護保養車輛符合標準,每月發給一次,其內容均屬司機工作職責,具有工作報酬之對價,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變更時亦同,被告竟片面停發,損害勞方之既得權利,自屬違法,前開勞委會及調解結論均有相同意見,至於工會與被告於91年10月24日之調解內容,並無法證明有與勞方代表達成共識,且亦未提付工會決議,對渠等自不生效力,則因被告片面停發,致渠等領取之工資分別短少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對於被告就逾5年部分工資所為之時效抗辯無意見。爰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暨願供擔保准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運輸手冊並不涉及勞動條件之約定,而係規範勞工從事工作時之應行注意事項,且未曾依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先經勞方同意,則變更亦不以經勞工同意始得為之;系爭二筆獎金發放之依據應係依油罐汽車司機安全與維護保養獎工核發要點(下稱系爭要點)所為,而系爭要點第1條即明定二項款項均係獎勵性質,即需符合一定要件下,基於獎勵目的而發給,並非工作對價;另系爭要點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第3款復規定,司機全年或全季有未能安全駕駛甚而肇事、或保養油罐汽車未符合檢查標準事由者,均將按比例扣發獎金,並訂立扣發之計算公式,是系爭獎金如為勞務對價之報酬,雇主即應給付報酬,自不能以無肇事或符合油罐汽車檢查標準之事由作為扣發之依據,既有如此扣發之計算公式,且以全年或全季為計算期間,屬激勵油罐車駕駛達到安全及車輛維護良好之目的,非以此作為勞務對價,即是否能領取該二筆獎金,仍須視當年或當季有無發生交通事故及汽車檢查是否符合所定檢查標準為據,並非固定性給付,自屬恩惠性獎勵,並以獎金稱之,並非勞動基準法所謂之工資。另被告遵照經濟部之函文廢止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後,而停止辦理上開獎金之發放,再參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亦未將上開獎金列入所屬事業機構計算平均工資之項目表,足證上級主管機關亦將上開獎金定位為激勵性、獎勵性之給與。而台灣石油工會於91年10月24日,在台北市政府就本案進行勞資調解時,勞方代表出席時除稱之為獎金外,並坦言油罐車司機之告發單、意外肇事皆由該獎金自行給付,對勞工而言很重要,最後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同意若公司董事會通過『油罐汽車司機安全與維護保養津貼發放要點』後,陳報經濟部核准,並請經濟部同意在公司年度用人費限額內追溯自90年
9月起實施」,足見工會亦同意係獎金性質,須經上級機關經濟部同意始能發放,因而被告依上級機關指示停發系爭獎金,並無不當,而事後系爭要點草案並未獲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同意,爭議至此即確定,原告主張未經協商及未經工會同意,顯有違誤;退萬步言,縱認系爭獎金性質仍屬工資,則原告請求90年7月至94年12月部分之工資,依民法第12
6條之規定,亦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暨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原告5人均為受僱於被告油品行銷事業部桃竹苗營業處桃園運輸中心,擔任油罐車駕駛,兩造間之權利義務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於90年7月前依系爭運輸手冊領有安全獎金及維護保養獎金,而自90年7月起,被告停止發放予原告之安全獎金及維護保養獎金,計至起訴時止,其金額計各如附表所示。惟原告主張被告單方廢止上開屬於工作規則一部分之運輸手冊,而停止發放,已違反勞動契約,應有補發工資之義務;被告則抗辯停發屬獎勵、恩惠性之獎金,並無待原告同意等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補發
90年7月以來之「安全獎工」及「維護保養獎工」,及領取之金額為何?茲論述如下:
㈠、按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其勞動對價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若雇主係為改善勞工生活,或為其單方之目的,具有勉勵、恩惠性之給與,即非屬工資。
㈡、經查,依原告所提出兩造不爭執之運輸作業手冊第6節油罐汽車司機安全與維護保養獎工核發要點規定,「安全獎工」及「維護保養獎工」均係為鼓勵油罐汽車司機駕駛安全、維護良好車況之目的而設立並核發,其本質確屬獎勵性質,屬恩惠性之給與,並無規避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即立法目的在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以資保護)之情形,反而實際上屬於原來工資以外,額外為其單方目的、改善勞工生活之加給;且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安全獎工」係依各司機當季出勤(滿67日)未肇事、未超速時,於季末始發給安全獎工,倘個人有季中肇事、或請假、或行車超速之情形,則會按個人上開個人當季個別行為,核算「安全獎工」,並需由各運輸中心於季末編製報告,由經理核定後始發放;而「維護保養獎工」則亦需全月出勤,且由運輸中心指定之檢查人員每週檢查各車一次、由運輸主管(未設運輸主管者由經理兼辦或指定其他人員擔任)每月檢查各車二次、由經理每月不定時抽查及由處長每季不定時抽查,檢查項目包括一級保養、車頭部份、引擎部份、駕駛室內部份、油罐車及車尾部份,各項項目均需依表實際檢查符合標準者,始核發該獎工,並會依出勤、未符標準及非由司機而另雇專人清洗車輛時,即會依個別司機維護情形為獎工核發之依據,而原告亦不否認倘若確有肇事、違規情事,確實會依實際情形扣減或不核發「安全獎工」等語,足見「安全獎工」及「維護保養獎工」均需以實際有考核上開個人情況而製作表列審核後,始得核發,並非於一般情形下即均得領取「安全獎工」及「維護保養獎工」至明,即並非經常性之給付,且有無肇事、違規及對被告之油罐車輛保養適當與否,與原告駕駛油灌車所提供之勞務本身,亦不具對價性,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則既非屬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工資,而屬被告單方之獎勵性、恩惠性給付,則縱被告曾以前揭運輸手冊作為核發依據,仍未改易其性質,自不當然成為兩造合意之勞動契約內容,則被告事後於90年間廢止上開要點,並取消此項給與,自不能認屬違反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之行為,原告抗辯已屬工作規則一部分,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不得為不利益之變更等語,則屬無據。
㈢、原告雖抗辯向勞委會陳情之結果,勞委會95年12月28日勞動
2字第0950109216號函認安全與維護保養獎工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而兩造於96年6月29日之調解,雖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惟調解方案亦認為「安全獎工」只要全勤未肇事、未超速,每季就發給一次,而「維護保養獎工」則只要維護保養車輛符合標準,每月發給一次,其內容均屬司機工作職責,具有工作報酬之對價,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變更時亦同,被告竟片面停發,損害勞方之既得權利,自屬違法等語,然勞委會與桃園縣政府調解委員對此之解釋,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且本院以說明其性質如上,原告援此抗辯,尚屬無據。
㈣、再者,依原告所提出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92年11月27日經國一字第09200201510號函,其內容為:「…二、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各項危險性、稀少性、偏遠性加給津貼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2點『津貼內容:津貼加給與工作內容、職責程度核實相當,並應確實檢討工作內容,明文訂入勞動契約,並逐漸減併支給項目』,本部所屬事業機構發放加給,津貼項目,均應受該項基本原則之規範。三、查貴公司(即被告)申復『油罐汽車司機安全與維護保養津貼發放要點(草案)』,所訂『安全津貼』係以司機肇事次數、出勤率、超速次數為發放計算標準;『維護保養津貼』則以油罐汽車之維護保養、清潔,經檢查符合標準者為發放對象,衡解上述績效指標及標準,均屬司機工作職責,應為司機年度考績考核項目之一,與貴公司原訂『油罐汽車司機安全與維護保養獎工核發要點』內容雷同,均屬行車安全及維護良好車況之激勵獎金性質,僅名稱由『獎工』改為『津貼』,其條件實難符合前揭『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各項危險性、稀少性、偏遠性加給津貼授權訂定基本原則』規定。四、另有關年度考績考核,無法針對油灌車司機給予特殊評比或保障較佳之考績一節,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績效獎金依員工貢獻程度提撥計給,本案建議可以此角度考量」等語,互核被告所提出其於90年4月12日,以(90)油人00000000號函文所示:「…各單位為激勵員工所核發之各項獎金,如獎勵性質之獎工、品管圈活動獎金、提案獎金、生產力活動獎金、研究發展獎金、潤滑油促銷獎金等,應於其年度績效獎金結算分配限額內逕行扣除,無年度績效獎金單位,則於其年度用人費分配預算限額內支給」等語,及於91年10月24日被告與台灣石油工會於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之陳述:「91年審計部查帳,須轉入績效獎金。若不停止將追回往年發放之獎金,故公司91年7月行為公布廢止油罐車司機安全維護獎金,並追溯至90年9月,石油工會第二分會91年4月17日召開理事會,公司有告知停止本項獎金辦法,工會與會員有異議,仍表示無奈接受」等語,足見「安全獎工」、「維護保養獎工」係針對油灌車司機原有勞務範圍內之評比,並非勞務本身之對價關係,實屬績效獎金之一環,而衡諸常情,績效獎金即需經實際考核及公司盈餘,其獎勵、恩惠性質明顯,與上開「安全獎工」、「維護保養獎工」之規定,需有實際審查、考核標準為必要,而被告既於90年間廢止上開獎工發給後,已無實際按季製表、每週檢查、按月檢查或抽查車輛保養情況,既無從查核;且縱經查核,原告亦非當然均符合標準而達請領要件;而原告亦未曾提出自90年7月起至99年12月間止,均有符合請領安全獎工或維護保養獎工要件之依據,自亦不得逕予認定縱上開要點未經廢止,亦得據以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差額,併予敘明。
㈤、而本件兩造其餘各就有無經團體協商、團體協議之效力為何及被告短期時效之抗辯及金額為何等攻擊及防禦方法,已不影響上開判決結果之認定,毋庸一一加以論述,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安全獎工」及「維護保養獎工」為兩造勞動契約約定之工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工資等語,並不足取;被告抗辯「安全獎工」及「維護保養獎工」為獎勵性、恩惠性之給予,應屬有據。從而,原告基於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蔡佩媛附表:
┌───┬────┬───────┬───────┬─────────┬────────────┐│編號│姓名│期間│平均日薪(新臺│安全、維護日數│金額│││││幣)│││├───┼────┼───────┼───────┼─────────┼────────────┤│1│戴興源│90年7月至12月│2,222元│21│46,662元│││├───────┼───────┼─────────┼────────────┤│││91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2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3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4年1月至6月│2,222元│21│46,662元│││├───────┼───────┼─────────┼────────────┤│││94年7月至12月│2,289元│21│48,069元│││├───────┼───────┼─────────┼────────────┤│││95年1月至99年│2,289元│210│480,690元││││12月││││││├───────┼───────┼─────────┼────────────┤│││合計│││902,055元│├───┼────┼───────┼───────┼─────────┼────────────┤│2│張慶餘│90年7月至12月│2,222元│21│46,662元│││├───────┼───────┼─────────┼────────────┤│││91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2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3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4年1月至6月│2,222元│21│46,662元│││├───────┼───────┼─────────┼────────────┤│││94年7月至12月│2,289元│21│48,069元│││├───────┼───────┼─────────┼────────────┤│││95年1月至99年│2,289元│210│480,690元││││12月││││││├───────┼───────┼─────────┼────────────┤│││合計│││902,055元│├───┼────┼───────┼───────┼─────────┼────────────┤│3│宋光炘│90年7月至12月│2,222元│21│46,662元│││├───────┼───────┼─────────┼────────────┤│││91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2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3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4年1月至6月│2,222元│21│46,662元│││├───────┼───────┼─────────┼────────────┤│││94年7月至12月│2,289元│21│48,069元│││├───────┼───────┼─────────┼────────────┤│││95年1月至99年│2,289元│210│480,690元││││12月││││││├───────┼───────┼─────────┼────────────┤│││合計│││902,055元│├───┼────┼───────┼───────┼─────────┼────────────┤│4│邱豐久│90年7月至12月│2,222元│21│46,662元│││├───────┼───────┼─────────┼────────────┤│││91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2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3年1月至12月│2,222元│42│93,324元│││├───────┼───────┼─────────┼────────────┤│││94年1月至6月│2,222元│21│46,662元│││├───────┼───────┼─────────┼────────────┤│││94年7月至12月│2,289元│21│48,069元│││├───────┼───────┼─────────┼────────────┤│││95年1月至99年│2,289元│210│480,690元││││12月││││││├───────┼───────┼─────────┼────────────┤│││合計│││902,055元│├───┼────┼───────┼───────┼─────────┼────────────┤│5│戴寶龍│90年7月至12月│2,058元│21│43,218元│││├───────┼───────┼─────────┼────────────┤│││91年1月至12月│2,091元│42│87,822元│││├───────┼───────┼─────────┼────────────┤│││92年1月至12月│2,124元│42│89,208元│││├───────┼───────┼─────────┼────────────┤│││93年1月至12月│2,157元│42│90,594元│││├───────┼───────┼─────────┼────────────┤│││94年1月至6月│2,189元│21│45,969元│││├───────┼───────┼─────────┼────────────┤│││94年7月至12月│2,255元│21│47,355元│││├───────┼───────┼─────────┼────────────┤│││95年1月至99年│2,289元│210│480,690元││││12月││││││├───────┼───────┼─────────┼────────────┤│││合計│││884,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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