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00號聲請人 楊鎧郡 法定代理人 陳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楊鎧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陳」。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於民國95年11月13日離婚,約定聲請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生父 楊順益 任之,因生父楊順益於98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由生母 陳淑美 單獨扶養照顧迄今,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陳」等語。
二、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為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所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於生父楊順益死亡後,由生母陳美淑單獨扶養照顧,與生父之親屬間聯繫漸少,並據聲請人到庭陳明其願從母姓等情,應認變更姓氏從母姓「陳」,符合其利益。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