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62號原告 陳秀華 被告 朱漢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通知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00年4月6日寄存送達於福德派出所,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