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 趙秀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沈筱玲┌──────────────────────────────────────────────┐│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秋合汽車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大雅分行│100年1月20日│15,000元│AA0000000││││司 吳正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