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4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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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434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8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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