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453號債權人 葉春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運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㈡佳運開發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