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4,7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最新之戶
  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