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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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69號
原   告 甲○○
            2B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辦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沙鹿簡易庭 96 年度 沙簡 字第 69 號裁定(96.05.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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