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銘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銘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銘祥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詹銘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14日,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1年1月14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法院各以下列判決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此指明:
㈠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㈡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㈢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㈣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
字第1171號、111年度審訴字第7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㈤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9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㈦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易
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判決駁回上訴。
㈧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
第9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922號判決駁回上訴。
㈨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東簡字第2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㈩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9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8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五、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大多為竊盜罪,部分為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罪,如附表編號20所示部分則包含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陳述之意見,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等竊盜等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5月27日、110年7月26日110年7月20日110年6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82號等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156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0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252號111年度簡字第174號111年度審簡字第520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28日111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252號111年度簡字第174號111年度審簡字第5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4日111年4月1日111年4月19日備註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0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等竊盜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6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10年7月18日110年1月10日至110年6月13日110年8月28日至110年10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027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341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9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72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58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10日111年4月21日111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72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858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9日111年6月1日111年8月3日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86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13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5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等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犯罪日期110年8月28日110年6月8日至110年6月11日110年10月10日、110年10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50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45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06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102號111年度簡字第1899號111年度審訴字第761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8日111年8月3日111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102號111年度簡字第1899號111年度審訴字第761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5日111年9月9日111年8月31日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9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61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794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等竊盜竊盜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6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10年7月14日至110年9月25日110年8月25日110年6月29日至110年9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4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20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72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962號111年度簡字第3416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30日111年9月30日111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962號111年度簡字第3416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0日111年11月8日111年11月2日備註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4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45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05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等竊盜等竊盜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5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29日110年10月12日、110年10月15日110年7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343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795號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22號111年度東簡字第247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5日111年8月24日111年10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111年度上易字第922號111年度東簡字第24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5日111年8月24日111年11月10日備註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65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01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77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等竊盜等竊盜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7罪)、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1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犯罪日期110年7月21日至110年8月1日110年10月4日110年7月1日至110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14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66號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9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98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75號111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3日111年12月28日112年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98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75號111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112年2月22日112年2月23日備註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9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90號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0號編號1920(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等偽造文書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7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10年5月27日、110年7月26日110年7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6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10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460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2日112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210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4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7日113年1月17日備註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76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