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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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589,8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綉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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