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 曾志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成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6254元(計算式:1,110,595+35,659=1,146,254),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1,88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