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林秀貞張喻敦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78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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