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 林永勳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鈺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