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72號聲明人丁○○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
身分證統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明人丙○○乃被繼承人乙○○之女婿,丁○○為丙○○與第三人 曾秀雲 之女,依前開法條規定,均無繼承權。是聲明人丙○○、丁○○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同案聲明人甲○○、己○○、戊○○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准予備查。又聲請狀內另列 楊福源楊玉郎楊金郎楊麗珍楊麗惠楊欣雯楊俊杰楊叔諭楊亞瑄楊勝嘉 、林竹君、 簡麗萍 等12人為聲請人部分,查上開12人前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繼字第689、1060號受理在案,聲明人於本件再列其等人為聲明人,顯係贅列,爰不予審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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