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尹純孝 律師
柏有為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翁偉傑 律師
邱南嫣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係以新台幣6,135,000元核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1,78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坐落臺北市○○區○○段一小段地386號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街○○號11樓之1持份二分之一之房地,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101,689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236,689元(6,135,000+1,101,689=7,236,68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67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1,786元,尚不足新臺幣10,8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