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0四號
聲請人乙○○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確定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0四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者,限於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一一號妨害自由案件之自訴人,而係告訴人身分,此有上開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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