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住宅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住宅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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