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訊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陳松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六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訊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陳松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