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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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冠宇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拉茲麻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修丕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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