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健裕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113年9月19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本院以被告葉健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有該刑事裁定在卷為憑,現因雙方於審理中調解成立,被告已依調解條件履行,被害人家屬亦具狀表示「對被告從輕量刑,惠予被告緩刑之宣告,以利自新」等語,本院因認本案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前述規定,將此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盧重逸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