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04號原告 劉邦 被告 陳政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