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原告 彭桂英 (住所詳卷)被告 蘇永承 (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何一宏法官姚佑軍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鄭永媚